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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项目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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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技项目结余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技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文件精神,以及学校《科技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校财发〔2016〕号)等,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项目结余资金,是指在规定时间、完成科技项目任务书(合同)约定的任务,并通过了项目验收(鉴定)后,项目资金总预算减去实际总支出后的余额。

第三条 科技项目结题后,任务下达单位(委托方)对科技项目结余资金另有明确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条 科技项目结题后,任务下达单位(委托方)对科技项目结余资金没有明确要求的,项目结余资金全部由学校收回,建立“科技发展基金”,统筹用于科技创新活动。

第二章 结题结账管理

第五条 科技项目任务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全面清理项目资金收支,核对资产账目、及时报销支出、归还借款、编报项目资金决算。

科技项目资金决算应根据资金支出明细账如实编报,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审计和财务验收。

第六条 结题项目采取以下方式结账。

1.每年6月和11月计划财务处两次集中办理结题项目财务结账手续。

2.年度财务决算中,结题科技项目结余资金余额不足1000元的,计划财务处报请主管校长批准后集中结账、收回结余。

第七条 科技项目负责人调离(或脱离工作岗位)的,其主持的科技项目资金按以下方式使用:

1.经学校项目管理部门批准(或报请立项部门批准)可以另行指定负责人或指定项目组其他成员负责;

2.无法在校内执行的项目,须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变更主持单位并划转资金;

3.属学校自主安排的项目资金,余额全部收回。

第八条 项目主持人退休的,其主持的科技项目结余资金由学校收回,统筹安排使用。

第三章  科技发展基金管理

第九条 “科技发展基金”由学校科学技术研院管理、科教人员自由申请,主要安排用于科教人员的自主科技创新活动支出。

第十条 “科技发展基金”的主要用途包括:仪器设备的购置、科技基础设施的运转及维护、研究生培养及其他研究发展项目的预研、启动和匹配等活动支出。

第十一条 申请使用“科技发展基金”,科教人员应按填写项目申请、编制资金支出预算,经所在学院审核后,报科技院按有关程序审批。

第十二条 经科技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科技发展基金”项目,由计划财务处按校内一般预算项目下达给相应的项目负责人。

第十三条“科技发展基金”项目一般应在2年内用于相关科技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未使用完的,按规定缴回或由学校收回。

第四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中央高校基本科技业务费、科技部、教育部等各部委创新团队及人才支持计划,各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项目结余资金。

第十五条 本办法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由计划财务处解释和修订。                         

    

附件:科技发展基金项目预算表(样表)

 


科技发展基金项目预算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执行期:

    单位:元

分 项 内 容

经费额度

备    注

1.设备费

 

零星小件仪器设备购置费用等

1.材料费

 

实(试)验消耗材料等/生产资料等

2.测试化验加工费

 

检验/测验/分析等费用等

3.燃料动力费

 

计量收取的水电气等费用

5.差旅费

 

三项费用可以打通,用于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交流等相关费用

6.会议费

 

7.国际合作交流费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支付出版费/资料费/印刷费/数据采集费/文献检索等方面费用

9.劳务费

 

主要用于研究生助研补助等。

10.其他业务费

 

不能明确归并到以上项目的费用

合    计

 

 

 

科技院审核                  计财处审核:

 

项目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