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防火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保障教学、科研、生产和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规和消防安全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校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暂住单位,个人和暂住人员,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防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以消为辅”的方针,坚持防消结合、专门机构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采取责任合同书的形式,明确责任义务。学校法人代表为本校第一防火安全责任人;法人代表授权担负某项工作的领导为主管范围内的防火安全责任人;各单位、各部门行政主要领导为本单位、本部门第一防火安全责任人;各岗位负责人为管辖工作内的防火安全责任人;岗位工作人员为本岗位防火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在全校要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纵横结合的整体性、全方位防火网络。
第五条 全校区域内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所需经费,教学、科研单位由学校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由本单位自行解决。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组织灭火工作的义务;都有宣传、教育、普及消防法规和防火知识的义务。
第七条 对防火安全工作有突出贡献或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学校成立防火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部署全校的防火安全工作,研究、确定全校防火安全的整体布局,制定防火安全规划和工作计划,决定防火安全工作的重大事项;各单位相应设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各部门、各岗位设立防火安全员。
第九条 全校防火安全工作,实行法人负责、分工管理、督促检查的工作方式,并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 学校法人代表和各单位、各部门主要领导作为本单位防火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防火安全工作。具体职责是:
1.贯彻消防法规,执行安全规程、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
2.进行消防法规的宣传、普及和防火灭火知识的教育、培训;
3.建立健全防火安全管理组织和制度,落实有关经费和防火安全措施;
4.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
5.发生火灾时,组织人员撤离危险区域,同时组织扑救火灾,保护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第十一条 学校保卫处作为防火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任务是负责全校防火安全的综合管理、检查协调和督促整改工作。具体职责是:
1.贯彻执行消防安全法规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与公安消防部门和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2.制定全校防火安全规章和有关管理办法,督促协助各单位、各部门建立健全防火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3.经常进行督促检查,发现火险隐患及时发出通知,并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
4.熟悉并掌握重点防火部位情况,督促协助有关单位制定重点部位防火预案,建立全校消防档案;
5.通过__________宣传媒体,采用多种方式进行消防法规和防火知识的宣传、普及和教育、培训;
6.参与建筑设计消防安全的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7.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扑救,并协助调查火灾原因,追查和处理火警事故;
8.完成校领导交办的防火安全任务,当好领导的防火安全参谋助手。
第十二条 各单位、各部门作为防火安全的直接管理和实施单位,负责落实本单位的防火安全措施。主要职责是:
1.认真执行本条例和有关消防法规;
2.组织进行消防安全法规和防火知识的教育、培训,确定本单位、各岗位的防火安全责任人,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和措施;
3.建立健全防火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4.按要求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保持常备有效;
5.经常进行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
6.组织火灾初起扑救,负责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第十三条 实行承包、承租和对外转租的单位,须将防火安全作为合同必备条款,落实消防责任。
第十四条 在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防火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动,并负责住地和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
第三章 消防安全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及装修工程的消防设计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核和竣工验收,未经审核验收或经审核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施工和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消防设施,不得擅自拆除、移动消防设放器材和拧动消防栓;确因学校总体规划需要改造时,应先改造后建设,确保消防设施始终处于良好状态;不准占用防火间距和堵塞消防通道。
第十七条 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展览、演出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主办单位要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申报有关部门审批,经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八条 各种电器设备、线路的安装、维修和改造,必须由专业人员按照防火要求和操作规程进行,并正确使用电器,人走必须断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改接用电线路和违规操作、使用电器设备。
第十九条储存易燃、易爆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并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
第二十条 严格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使用管理规定,液化石油气用户必须按规定使用气罐,不得自行处理油气残渣;天然气管道安全范围内不得堆放爆炸危险物品和随意开挖或擅自拆除、改动燃气管道和有关设施。
第二十一条 招待所、俱乐部及公共娱乐场所要加强电源、火源的管理,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和安全疏散标志,配备消防器材,保持疏散通道畅通,并配备防火安全巡查人员。
第二十二条 试验场、站在火灾多发季节,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和防火安全检查,加强防火措施和值班巡查
第二十三条 附属学校、幼儿园、家庭都应加强对学生、幼儿和子女的防火知识教育;教职员必须懂得本单位、本专业和本工种的防火职责与消防常识。
第二十四条 节日、迁宅、婚礼等喜庆事件施放烟花爆竹,必须在指定地点和安全部位进行,严禁在校园内、楼房、楼道、阳台燃放。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灾都必须迅速报警,并及时组织扑救,邻近单位及人员要积极支援;待消防监督部门赶赴现场时,方可移交统一组织指挥。
第四章 生产安全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必须按照“生产服从安全”的原则落实防火措施,必须遵守消防法规和防火安全规程,接受有关部门的消防监督。
第二十七条 实行防火安全持证上岗制度,重点工种人员和新工人须经教育培训方可上岗;经常对职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职工应懂___________得本岗位工种的消防常识,会使用本岗位配置的灭火器材。
第二十八条 从事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九条 要把防火安全贯彻到生产的各个岗位和经营的器设备。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转换经营机制中,不得削弱消防工作;在引进国外新技术、新工艺时,严禁引进防火安全可靠性差的项目,不得以降低防火安全要求作为招商引资的条件。
第三十一条生产用机电设备和电动工具等电器,必须接零;临时线路必须符合防火安全要求;电门、特别是露天电门必须有定型的开关锁箱。
第三十二条 在设有车间或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职工集体宿舍。
第五章 防火重点
第三十三条 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单位或部位,应确定为防火安全重点单位或重点部门,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外,还必须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防火档案,设置防火标志,坚持每日巡查记录,对工作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五条 重点部位禁止使用明火作业,特殊情况确需使用明火时,必须事先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相应的消防监护措施
第三十六条 禁止在重点部位的防火安全范围内存放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第六章 违规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酿成火灾危害的,予以警告,逾期不改者,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一般火灾时,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重大、特大火灾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行政处分;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单位原同类规定即行废止。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